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5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侯X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佰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侯X伙同王X、徐XX(均已判刑)、程XX(在逃)等人携带刀具,窜至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内,采取持刀威胁之方式,抢劫该校学生XXX人民币16元、XXX人民币50余元及一部白色“三星”SCH-CC03型手机,价值240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之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侯X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
二、非法所得306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鲁进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