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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X区人民政府与北海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海市X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

被执行人北海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北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大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北海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北海市X路X号综合楼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依法行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执查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北海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北海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位于北海市X路X号房地产的查封[土地证号:北国用(2005)第x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4)字第(略)号]。

二、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暨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邓盛达

审判员黄志宇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王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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