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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文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文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彪,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影,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林某,男,1963年X月XX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x(X),住所(略)。

北海市文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港币(略)元及人民币x元。本院于同月1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文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林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林某为香港居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能直接对香港居民的财产进行调查与执行,本案查控未果。

本院认为,对本案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状况,本院经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某立

审判员刘某兴

审判员黄志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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