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新光村村民,住XXX。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仲某与被告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某诉称,2010年2月23日其与被告曹某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每平方米240元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其加盖房屋。期间其给付被告工程款10万余元,2010年4月30日上午九时许,被告加盖的房屋其中一间从第某层倒塌至第某层。事故发生后被告逃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建房款20万元。
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初,原告仲某与被告曹某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曹某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240元的价格为原告仲某在西安市X区北余家寨X号付X号院内原三层房屋基础上加盖第某、第某、第某层房屋。2010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再建房屋第某层在拆除壳子板时,其中一间房屋从六楼到一楼全部倒塌,酿成本诉。现原告仲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20万元,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房屋倒塌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经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所涉房屋倒塌原因为施工放线和材料及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及结构构造不合理所致,倒塌房屋损失为x元。原告仲某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建房合同、鉴定报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仲某与被告曹某签订建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告曹某应按照施工要求进行建房,本案房屋倒塌原因为施工放线和材料及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及结构构造不合理所致,故被告应就房屋倒塌致原告财产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仲某房屋倒塌损失x元。
本案诉讼费x元【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鉴定费1.3万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25元,被告承担x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红艳
代理审判员史丽妮
代理审判员刘瑜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赵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