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69岁。
委托代理人:王春山、郭某,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纸箱厂。
负责人:李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赵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山、郭某、被上诉人长葛市纸箱厂负责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尤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