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
辩护人於某,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爆炸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静冬、曲健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的妻子x某离家出走,为了让x某回家,刘某遂于15时许,在位于吉林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强行将其岳母x某及其儿子x某关在屋内,并将两个液化气罐分别抬至客厅及刘某行卧室内,打开了液化气罐阀门,对接警后前来的警察声称如找不回x某,就点燃液化气罐与x某、x某同归于尽。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构成爆炸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某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辩护人於某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刘某不希望和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2、刘某的行为,是为爆炸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应以预备犯论处;3、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刘某家里剩下未成年孩子,无人看管,希望对刘某从轻处罚。4、实施爆炸不是刘某真实意愿。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的妻子x某离家出走,为了让x某回家,刘某遂于15时许,在位于吉林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强行将其岳母x某及其儿子x某关在屋内,并将两个液化气罐分别抬至客厅及刘某行卧室内,打开了液化气罐阀门,对接警后前来的警察声称如找不回x某,就点燃液化气罐与x某、x某同归于尽。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办案机关对现场勘验及过程及现场有关情况。
2、案发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作案现场。
3、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被抓获过程。
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所点燃的液化气罐罐内燃气的实际重量及其他相关案件情况。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被告人刘某的前科劣迹情况及释放时间。
6、鉴定结论,载明被告人刘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证人x某证言证实,我妈妈叫x某,今年3月16日从家出走的,当时我也没在家,一直在外面。我是3月21日回家的,陪我爸住了一宿。今天下午的时候,我爸和我说,一行啊,咱俩把你姥姥接过来照几张相,给你妈传过去,你妈看见以后心软估计就能回来了。我同意了,就开车到江北公园接我姥。是我爸开的车,车上还有我一个同学(x某)。我们到家以后,我爸就给我和我姥照相,之后有让我打开电脑,让我和我妈视频。我妈的QQ处在不在线状态,我就给传照片,我刚传两张照片的时候,我爸突然拿刀背砍了我右小臂一下,然后说,你妈今晚要是不回来,我就把你俩都整死。我爸说完以后就到厨房拿出来两煤气罐,都放在我姥的身后。我当时以为他是要照照片吓唬我妈,但是等我把照片传上去以后我爸就把一个煤气罐放在大厅里,并且放开煤气,另一个放在我的小屋里。然后他就把屋里的窗帘都拉上,用一个桌子把正门从屋里顶住。这时,x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家怎么了,到楼里闻到煤气味。我就把事情跟他说了一遍,x某说,你等着,我这就报警。然后我又给我对象打电话,因为她知道我家在哪,我把事情跟她说了以后,我对象也说打电话报警。我爸这时给他朋友打电话,让别人来取车,一边打电话的时候,一边用铁丝把一把菜刀和一个锤子绑在一起,然后把它们挂在脖子上,在屋里一边走一边骂。一直重复一句话:你妈不是不相信我敢杀人吗,今天我就让她后悔一辈子。接着又对我说,儿子,你别怕,爸陪你们一起死。然后又对我姥说,你姑娘今晚上要是不回来,咱们就一起走。
过了一会,有人给我爸打电话,我爸就从厨房的窗户把钥匙扔下去了,但是被别人捡走了。我在我妈衣服兜里找到了另一把钥匙,我爸又第二次把钥匙扔下去,可能是他朋友吧,就把车开走了。这短时间一直有警察跟我联系。我就把屋里的情况跟警察说,后来我爸也跟警察对话了,要求见我妈。之后我就一直断断续续的跟警察打电话和发短信联系。一直到后来,警察告诉我,有警察可能从窗户进来,让我不要声张。又隔了一会,有特警从窗户闯进来,我爸听到声了,就到我这屋来,他开门的时候看见警察了,警察就用枪指着他说,你把东西放下,不然就开枪了。我爸说我也没点啊。然后就把东西扔在地上了,接着就往他屋里走,警察就追过去把他制服了。
8、证人x某证言证实,今天(2011年3月22日)下午1点多钟,我外孙子x某和我女儿x某的丈夫到我的住处找我,说让我去他家和我女儿x某视频,找我女儿回来,我下午2点多钟,到了他住的地方,进屋以后,我看见大厅内放了一个煤气罐,刘某让我进了大屋,随后他又搬进大屋一个煤气罐,然后刘某就把门反锁了,还用铁丝把门缠上了,用桌子把门档上,进屋不大一会我就看见刘某脖子上挂着一个菜刀,还总拿菜刀比划,吓唬我和x某。刘某让x某给x某打电话,找x某回家。又让x某给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要是找不到x某就防火,x某没找到他妈,给派出所打电话求救了。派出所一直稳住x某说帮他解决。刘某这时就暴跳如雷的,情绪很激动,让x某快点找他妈回家,要是找不回来就点煤气罐和我们同归于尽,刘某看x某迟迟没来,他就先把我们屋里的煤气罐阀门拧开了,然后又把大厅的煤气罐拧开了,我们屋内的煤气罐放的气大但是放了两分钟他就关上了。大厅内的煤气罐放的气小,放了一会也关上了,当时屋内的煤气味就挺大,可能刘某也怕熏,他就把我们那屋的窗户打开了,放了一会他又把窗户关上了,刘某行又把窗户打开了,刘某又关上了,我担心警察一会进不来屋,我又把窗户开了一个小缝。他让x某继续找他妈,给派出所打电话让派出所也找x某,过了一会刘某看还没找到x某,就急眼了,他把我们大屋的门反锁了,又用铁丝绑上了,他到大厅内去又把煤气罐打开了,我在大屋内能听见嘶嘶的声音。这时,x某始终用电话和警察联系,告诉警察房间内的情况。这时刘某自己在大厅里,过了一会警察从窗户进到我们房间,刘某听到声音了,开门往屋内看,看见警察已经进到大屋了,刘某就要拿打火机点煤气罐,警察当场将刘某制服了,把我和我外孙子解救出来了,警察把我们送到了派出所。
9、证人x某证言证实,今天(2011年3月22日)我父亲x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因为找不到我妹妹x某,在他(刘某)现住处要点煤气罐自杀,我妈和我外甥x某都和刘某在一起。我和我大妹妹x某、我爸x某一起去的,我们去时楼已经被警察封闭了,我们没上去,里面什么情况不清楚,后来我们跟着到了派出所。
10、证人x某证言证实,我姑娘x某和刘某结婚能有20年了。他俩始终是打打闹闹的,前几天x某离家出走了,刘某到处找,以为我们知道x某下落不告诉他。今天(2011年3月22日)下去1点左右,刘某开轿车带着x某到我家去了,非让我媳妇x某去他现住处,让我媳妇和我姑娘视频,好把我姑娘找回来。我媳妇就跟他们去了。到了下午2点半左右,我看我媳妇还没回,该打针了。我就给x某打电话问情况。电话一通就听见x某哭,我问怎么回事,x某说刘某把煤气罐打开了,门反锁了,谁也不让走,要同归于尽。我让x某把电话给我媳妇,我媳妇说刘某不让她走。我就打了电话把我儿子x某、大姑娘x某叫到刘某家了。我们去时警察已经赶到现场了,正在处置,我们就在楼下等着,后来警察把刘某、x某、我媳妇带到派出所了,我们就跟着来了。
11、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下午,x某他爸开车拉着x某和我去江北公园那找他姥。到那附近时,x某打电话和他姥姥说,让他姥跟他爷俩回家,用电脑和他妈视频,让他姥装病,好让他妈看了心软之后回家。他姥听完就答应了。跟着我们就回到了x某家了。到家之后,x某他爸让我下楼买红药水,我就下楼了。大约20分钟我回去时,我闻到满楼道都是煤气时,怎么敲门也不开,听见屋里x某他爸骂x某,我就打电话问怎么了,x某告诉我他爸把煤气罐打开了,要与他姥同归于尽,让我赶快报警,我就打电话报的警。
12、证人x某证言证实,四楼右门的男主人(刘某)经常喝酒,脾气不好,总能听到他在家里吵吵,说不清楚是不是有病。
13、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下午两点多钟,幸福二区X号楼X楼右门有人要点煤气罐的事我知道,这个男的平时开个车,停在家楼下时,经常占道,影响别的车通行,别人都挺有意见。他总和他媳妇打仗,平时脾气不好,有时候站楼下就骂他媳妇,经常骂。和我们交往的不多,但他对我们家的人表现挺正常的。
14、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我在家,我们这栋楼一单元四楼右门那家的男子在家里要把自己家的煤气罐点着,制造爆炸,公安人员就到我们楼里挨家疏散,全都逼到楼下了。后来看到警察从一单元五楼右门那家窗户外用绳子下到四楼那家,制止了这起事件,把要点煤气罐的那个男子从楼里带出来,用警车拉走了。
15、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下午4点多钟,我们X号楼前来了许多警察,后来委主任也来了,把情况简单的跟我介绍了一下,说是四楼的刘某为了把他媳妇找回来,把煤气罐打开了,并扬言如不在晚上六点以前把他媳妇找回来,就把煤气罐点着。为了保证我们楼人的安全,要求我们马上疏散。这时,楼上有许多人都下来了,大家都慌慌张张的,还拿着大包小包的,我一看也害怕了,就赶紧把火关了,把我爱人也招呼出来,我俩也躲到外面,等了能有一个小时,警察把要点火的刘某带了下来,我们才回到家里。
16、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下午,我在家休息,大约下午的5时左右,警察敲门,让我们疏散。我就抓紧穿衣服,那上值钱的东西,就下楼了。出去看到很多人都往外走,楼外有很多的警车和消防车,把我们都吓得够呛,我们就都被疏散离开小区了。
17、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楼下溜达,看见X号楼下来了许多警察、警车还有消防车,还有挺多看热闹的老百姓。我上前一问,得知在X号楼X单元四楼的一个男子因为媳妇走了,要点煤气罐,警察来了以后正在疏散老百姓,怕煤气罐爆炸伤到百姓,这时,我看到有不少的居民陆续从楼里出来,大家都很害怕。后来,警察就把一名男子从楼里押了出来。之后,大家又陆续回家了。
18、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22日下午,我在家里,当时社区的人和民警到我家来,说是楼上有人要点煤气罐,让我们赶紧撤离。我就急忙拿件衣服,跟我老伴下楼了。屋里的东西都没时间照管。我们到楼下以后,挺多人都往楼头跑,楼下站着挺多特警,楼头的地方停着消防车、救护车,还有挺多警车,还有民警站岗不让其他人靠近。
1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今天(2011年3月22日)因为我要在家里点煤气罐的事,被特警送到派出所的。我在幸福二区X号楼租的房子,我媳妇x某前几天从家跟别人走了。今天下午的时候,我领着我儿子到江北公园接我老丈母娘来我家照相。给我媳妇在网上传过去,我想我媳妇看见照片以后心软就能回来了。我们到家以后,照了几张照片以后就让我儿子在电脑给我媳妇传照片。后来我从厨房拿出来两个煤气罐,一个放在厅里,另一个放在我儿子屋里。我拿煤气罐照完相以后,一个留在屋里,把另一个拿到厅里面。我跟我儿子说,你给警察跟毛主任打电话,他们不来怎么找你妈啊。然后我儿子就打电话报的警。我儿子报警的时候,我就把厅里的煤气罐打开了。接着用铁丝把一把菜刀和一个锤子绑在一起挂在脖子上,在屋里转悠。我儿子报完警以后,我就一直让他催警察找他妈。并且让我儿子回到他们屋把门堵好。后来警察跟我在电话里通话的时候,我跟警察说,我除了王爽谁也不想见,谁上来我就点煤气罐。然后我儿子就说他姥熏晕过去了。后来我饿了,就吃了两块月饼,喝了半瓶啤酒。过了一会,有个自称是昌邑分局局长的打电话过来,我知道事情闹大了。就把我儿子和他姥他们待的屋门关上了,并且在门框上订了一个钉子,用铁丝挂住。接着我把我吃的阿普多轮药放在桌子上,我跟我儿子说,儿子,爸把药吃了以后就去睡觉了,睡不醒的话,你就好自为之吧。我儿子就喊,爸你别干傻事,警察马上就找到我妈了。隔了一会,我从门缝看见有警察上楼了,我怕警察进来,就开我儿子他们屋门,警察正要从窗户进来。其中一个警察还用枪指着我说,你站着别动。我就说,儿子,你看他们还用枪指着我,都不帮我。接着警察冲过来就把我打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爆炸作案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供的x某证言,因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矛盾,与证人x某、x某证言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供社区证明,因与本案事实无关,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证人x某、x某、x某及其他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勘查笔录及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刘某已经打开煤气阀门,试图点燃煤气罐,致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不希望和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实施爆炸不是他真实意愿及应是预备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点燃液化气罐的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斌
代理审判员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韩立芙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