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
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健男、高静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12月1日在吉林市X某通江街祥和旅店内,以能为因涉嫌聚众斗殴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许道国办理“保外就医”为由,先后2次骗取许道国父亲X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部分赃款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返还X某人民币2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杜某,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破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杜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12月1日在吉林市X某通江街祥和旅店内,以能为因涉嫌聚众斗殴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许道国办理“保外就医”为由,先后2次骗取许道国父亲X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部分赃款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返还X某人民币2万元。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提起及将被告人杜某抓获的经过。
2、昌邑公安分局逮捕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许道国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逮捕的情况。
3、通话记录及短信照片证明,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X某通话及给其发送短信的情况。
4、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杜某用赃款购买中华牌香烟及1800元的情况。
5、情况说明及收条证明,被告人杜某的父亲杜XX某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的情况。
6、证人X某证实,我是通江街祥和旅店的业主。2010年11月28日21时左右,我的旅店来几个哈尔滨人,其中有个女的说她孩子在饭店当服务生,两伙饭店的服务生打起来了。我说打仗这事找找人就能给放出来,她说这事花2万、3万的也认可。我给杜某打电话问他能办不,杜某说能办,但得花钱。2010年11月30日上午,杜某到旅店直接去X房间谈的,我没进屋不知道他们怎么谈的,杜某出来后说刚才给他2000元让他买烟。杜某打电话让别人给送来2条中华烟,说12月3日差不多就能出来。之后,杜某说正给办保外就医呢,还说对方给拿了2万元。后来杜某说还需要1.3万元,对方说回家张罗钱去。他们走后,杜某让我给对方打电话赶快送钱,对方说有病来不了了。
7、证人X某证实,我是吉林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我与杜某相识,但关系一般。杜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认识昌邑分局叫姜卓的不,说他家有个亲戚的案子是姜卓办的。我说我帮不上忙,没有答应帮他办事,也没有找人给他办事。
8、证人XX某实,我在吉林市X某朝阳大厦X某B50手机市场卖手机,柜台是我的,杜某在我店里帮我一个半月,后来就不干了,杜某在手机市场没有保险柜。
9、证人X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X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10、被害人X某陈述,我儿子许道国因为和别人打仗被刑事拘留了,我就和我爱人X某,我哥许XX某到吉林,并住在通江街祥和旅店。旅店女老板说我们只要肯花钱,就能托人把我儿子办出来。过了一会,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杜某)直接来到我大哥住的X房间,他说小孩打仗的事好办,拿3万元就能把人办出来,还说前几天刚给一个强奸的人给办出来了。他让我先拿2000元,给办事的人送去。之后,他就花1400元买了2条中华烟,说明天办事用。12月1日16时左右,他到旅店说礼已经送完了,让我再拿1.8万元给我儿子办个假病历,办保外就医,周五(12月3日)就能出来。他给我留了2个电话号,还说他叫张X。到了周五,他又说给我儿子办的假病历没有下来,得等到下周一。期间,我大哥问旅店女老板的母亲,问给我们办事的那个男的叫什么名字,她说叫杜某。到了周一,杜某让我们再准备1.3万元要送给别人,他正要上看守所,中午就能跟我儿子通上电话。旅店女老板问我给杜某拿多少钱了,我说拿了2万元。等到中午,我也没能和我儿子通上电话。我和我爱人取完1.3万元后,感觉好像被骗了,就商量先不给他。我和杜某说没钱,得回家去张罗,第2天我们就回家了。后来,杜某和女老板给我打电话让送钱,我说有病去不了,杜某还给我发短信说我儿子被转到监狱了。
11、被告人杜某供述,2010年11月29日或30日的一天下午4点多钟,通江街祥和旅店的老板X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她旅店住店的一个外地人的孩子,因为和别人打仗被拘留了,现在被关在市看守所,问我能不能找人给办出来,我说能。第2天,我到旅店对那个外地人(X某)说,最少得3万元。他当时就给我拿了2000元,我拿这2000元买了2条软中华烟,说明天送礼用。第2天下午,我又向他要了1.8万元,并说周五就能有信,还给他留张条,上面留了我的2个电话号,留的名字叫张强。我拿到钱后,也没给他办事。期间,X某打电话追我,我以前听说市医院有个姓方的法医(其实我根本不认识方法医),我假装领X某到市医院转了一圈后,说方法医不在。我让X某再拿1.3万元,他说没有得回家去借。我拿这1.8万元去赌博,输了1.6万余元。我给X某打电话要钱,他说有病来不了,我就给他发短信吓唬他说,你们在不回来,你的孩子就转到监狱去了,你们不回来给我送钱,我就不管了,他们没回信,我就再也没有联系他们。我没有能力给许道国办出来。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实被骗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杜某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经过,并有相关证据佐证。被告人杜某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文忠
审判员单连红
审判员马兰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