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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袁某于1968年进入上海某厂工作,该厂后更名为某厂。1996年9月袁某因病下岗至今。某厂于1997年1月被上海某有限公司兼并,其下岗职工由后者承接。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为其补缴1994年9月至1996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之前向上海市卢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袁某补缴1994年9月至1996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368.50元;

二、袁某于2009年5月20日之前向上海某有限公司交付人民币3,368.5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程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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