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
被告牟××。
原告刘××与被告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冬季自由恋爱,于2007年4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刘×。婚前夫妻感情很好,婚后被告不爱说话,我一直很迁就她,近两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刘×(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承担。
被告牟××辩称,我与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很好,孩子出生后我自己带孩子,比较忙,所以没有与被告及时沟通夫妻感情,我以后注重夫妻感情的沟通,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庭给我们一段时间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牟××于2005年冬季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4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刘×。婚前夫妻感情很好,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生有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没有实质矛盾。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仍不失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原、被告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牟××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莉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