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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熊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玲,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张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1994年10月15日女儿张露出生(现在朝阳中学就读),2000年4月29日儿子张校出生(现在集灵小学就读)婚后不足半年被告自私、蛮某、暴躁的劣性逐渐暴露出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时常吵闹不休。多年来双方的夫妻感情日益淡化,夫妻关系日渐恶化,生活难以维系,曾多次商谈离婚。因此我俩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我抚养,婚生女随孩子自己选择,分割我们的共同财产及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熊XX辩称:我与原告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年多的了解彼此情投意合我们于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为了改变贫困的家庭条件。我们精打细算,相互关系同心协力1995年有了一定的积蓄,在亲朋的帮助下在县城经营建材批发。通过双方的努力生意兴隆,一家人生活幸福祥和。之后我们又兴办了元钉厂、投资了锑矿、煤矿办砖厂。这么多年来我们夫妻二人为家庭努力拼搏,我的精力放在家庭和建材门市部的经营上,原告的精力则在外面的投资上。尽管生活忙碌但日子过的很美满生活中纵有分歧但很快就化解了。2009年下半年之后因原告在外认识了别人,经不起诱惑回家的次数开始减少。现被告为了离婚编造谎言。我希望原告可以回归我们的家庭,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熊x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5日女儿张露出生(现在朝阳中学就读),2000年4月29日儿子张校出生(现在集灵小学就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可,2009年下半年开始发生矛盾。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开办了五金门市部、投资了元钉厂、投资了锑矿、煤矿办砖厂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人证言等载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年。二十年来二人齐心协力相濡以沫的携手走过最艰难的时光,用辛勤的劳动换取了今日的美好生活。两个孩子也在二人的精心呵护下健康的成长。虽然在2009年下半年起婚姻出现问题,但只要原、被告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的心境还是可以妥善解决问题的。同时原告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来证明其主张,被告也一直希望原告能够回归家庭,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徐烈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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