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肖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谈婚,同年腊月二十六登记结婚。2011年8月22日,原告诉讼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承担。
审判员:张景明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