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君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各种损失共计3442.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财产调查无异议,并向本院提出了司法救助。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2000元。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人1800元,申请人放弃被执行追偿今后医疗费用。案件款38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