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君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各种损失共计3442.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财产调查无异议,并向本院提出了司法救助。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2000元。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人1800元,申请人放弃被执行追偿今后医疗费用。案件款38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