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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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X、王某甲西,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X乡××村X组,农民。201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8日经洋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30日早7时许,王某戊之妻程某因自家玉米苗被牛偷吃便在村中谩骂,王某甲之妻周某丽听到后认为程某在骂自己,便与程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在附近干活的王某戊、王某甲赶到现场,王某甲捡起二个砖块朝程某、王某戊扔去,致程某受伤。王某戊即拿铁锨追赶王某甲,王某甲又从地上捡起两块砖,朝王某戊扔去,致王某戊受伤。经洋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程某头部损伤属轻伤,王某戊头部损伤属轻微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未持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戊系兄弟关系,二人关系不睦。2010年6月30日早7时许,王某戊之妻程某因自家玉米苗被牛偷吃便在村中谩骂,王某甲之妻周某丽听到后认为程某在骂自己,便与程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在附近干活的王某戊赶到现场,准备用铁锨打周某丽时,周某丽跑离现场。此时,王某甲亦赶到现场,捡起二个砖块朝程某、王某戊扔去,一块砸到程某头上,另一块砸到王某戊头上。王某戊即拿铁锨追赶王某甲,并用铁锨在王某甲身上打了一下,王某甲又从地上捡起两块砖,朝王某戊扔去,两块砖均砸在王某戊头上。随即王某甲离开现场。当天,王某戊、程某二人到洋县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戊伤情为:颅脑外伤、头皮裂伤、肩部软组织损伤,于2010年6月30日至2010年7月10日在洋县医院住院治疗。程某伤情为:颅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背部软组织损伤,于2010年6月30日在洋县医院门诊治疗。经洋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程某头部损伤属轻伤,王某戊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另经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与程某、王某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程某、王某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已给付)。程某、王某戊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程某陈述,证实2010年6月29日,她家的玉米苗被牛吃了,次日早7时许,她和丈夫王某戊去地里干活时走在路上便骂,周某丽听到后认为是在骂其,便和她对骂起来,她丈夫劝不住就去地里干活了。后来她和周某丽撕扯起来,她丈夫见吵的凶,就拿着铁锨过来,并拿起铁锨想要打周某丽的样子,周某丽就跑开了。周某丽的丈夫王某甲拿着两页砖过来,一块砸在她的头上,一块砸在她丈夫肩上。2、被害人王某戊陈述,证实2010年6月30日早上,他去地里干活时,他妻子和周某丽吵了架。他回去找妻子时,看见妻子和周某丽在一起撕扯,他劝说二人,但是二人不听,他扬起手中的铁锨说:“你们松不松手”,周某丽以为要打她就跑了。突然,王某甲拿了两块砖朝他砸,一块砸到他肩上,一块砸到程某头上,程某就抱着头蹲下去。他提着铁锨追赶王某甲时,王某甲从地上拾了两块砖头朝他扔过来,砸在他头上,他就倒下去了。3、证人周某丽(王某甲之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程某因牛吃了自家庄稼在家门前边走边骂,她明显觉得程某是在骂她们家,就与程某对骂起来,后来撕扯起来,这时王某戊拿了一把铁锨过来,王某戊和她老婆一起打王某甲,她就去找村干部了。4、证人周某乙、周某丁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程某在路上骂谁家牛把她家玉米苗吃了,后来周某丽接了话,二人就对骂起来。看见王某戊拿着铁锨到现场与王某甲争执,王某戊追赶王某甲时拿铁锨在王某甲身上打了一下,王某甲捡起砖块朝王某戊头上砸了一下,王某戊当时头上流血了。5、证人周某丙证言,证实王某甲与王某戊系兄弟关系,二家人关系不睦,经常吵架,互不来往。6、洋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戊系颅脑外伤、头皮裂伤、肩部软组织损伤,于2010年6月30日至2010年7月10日在洋县医院住院治疗;证实程某系颅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背部软组织损伤,于2010年6月30日在洋县医院门诊治疗。7、程某、王某戊受伤后的照片,证实二人受伤后的现状情况。8、洋县公安局陕公洋鉴字【2010】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程某头部损伤属轻伤。9、洋县公安局陕公洋鉴字【2010】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王某戊头部损伤属轻微伤。10、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领条,证实被告人已给付被害人赔偿款4000元。11、二被害人提交的谅解书,证实二被害人对某之行为谅解,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2、被告人年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早上,程某在路上胡骂,他妻子周某丽与程某了话,二人就对骂起来。王某戊拿着铁锨、羊镐到现场,准备用铁锨打周某丽时,周某丽跑开了。他便捡起二个砖块朝程某、王某戊仍去,一块砸到程某头上,另一块砸到王某戊头上。王某戊拿铁锨追赶他,并用铁锨在他身上打了一下,他又从地上捡起两块砖,朝王某戊仍去,两块砖都砸在王某戊头上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其妻同二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妥善处理,反而积极参与,在纠纷中被告人用砖头致伤二被害人,致被害人程某头部受轻伤,致王某戊头部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同时被害人亦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在纠纷发生程某亦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1月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睿

人民陪审员高景智

人民陪审员李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甲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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