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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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肄业,住(略),农民。2011年1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本组村民左某甲成位于娘娘庙阳坡排的自留山的林木买归自己所有。2010年8月16日,该谢某左某甲成的名义申领了20立方米的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间伐。2010年12月16日、17日两天,该谢某请本组村民杨某等四人将该片林木全部砍伐。经勘验检尺,共采伐油松蓄积61.954立方米,超指标采伐蓄积41.954立方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笔录、现场勘查检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以上,两年又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辩称因其不懂法律才犯法的,其父母均有病在身,家中只有他一个劳动力,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处罚应有所就轻。且谢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认罪态度较好。另外,谢某的父亲现年79周岁,双目失明,母亲75周岁,患精神疾病多年,女儿15岁因家庭贫困缀学在家。建议对谢某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与本组村民左某甲成达成口头协议,左某甲成将其位于该组娘娘庙阳坡牌的自留山的林木以1000元的价款卖给被告人谢某。受让后,被告人谢某于2010年8月16日以左某甲成的名义申领了编号为(略)《陕西省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证批准在红岩寺镇X村阳坡牌地块进行间伐,采伐蓄积为20立方米。2010年12月16、17日两天,被告人谢某雇请本组村民杨某等四人将该片林木全部砍伐。经勘验检尺,共采伐油松蓄积61.954立方米,超指标采伐蓄积41.954立方米。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报案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发及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2、被告人谢某供述证明,他为了翻盖房屋,于2011年7月份,与本组村民左某甲成达成口头协议,左某甲其位于本组娘娘庙阳坡牌自留山上的林木作价以1000元卖给他。后他以左某甲成的名义办了采伐许可证。2011年12月16、17日两天,他雇请杨某、左某甲、左某甲文、左某乙四人,将他买左某甲成的山上有用的树全部砍完了。共砍油松原木594件,30.977立方米,折合蓄积61.954立方米。

3、证人左某甲成证明,农历2010年6月份,他与谢某口头协议,将他自留山上的林木作价1000元,卖给谢某。后谢某曾打电话,让他帮忙办采伐许可证,他没答应。

4、证人左某甲文证明,他曾听左某甲成说过,把娘娘庙阳坡牌自留山的林木作价1000元卖给谢某。2011年12月16日、17日,谢某雇请他、左某甲、左某乙、杨某四人在娘娘庙阳坡牌左某甲成的自留山上砍了两天树,把能作椽子和檩子的树木都砍了。

5、证人杨某、左某甲、左某乙的证言与左某甲文的证言相互印证。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尺笔录证明,谢某砍伐的林木蓄积为61.954立方米。

7、现场照片证明,谢某滥伐林木的现场状况,被伐林木状况及作案工具状况。

8、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提取笔录证明、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采伐蓄积为20立方米(木积10立方米)。

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谢某的身份状况。

10、红岩寺镇X村委会的说明,证明被告人谢某的家庭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出采伐许可证所批准的采伐蓄积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予以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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