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现住(略)X组。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自诉人程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明李某、王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某,自诉人程某某以与被告人李某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22日书面申请撤诉,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李某、王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自诉人程某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王某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