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尚某丙,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尚某丁,男,19xx年生。
申请人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尚某丙、尚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x元。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共执行7700元,被执行人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异议,并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意救助3000元后终结判决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3000元,该案款项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放弃下余的695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