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
原审第三人耿某
上诉人黄某、光山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舒某、原审第三人耿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杨勇,槐店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加成,被上诉人舒某,委托代理人谢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永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