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男,19XX年生。
被申请人李某,男,19XX年生。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896.43元,诉讼费70元,共计2966.43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交纳了案件款2966.43元。案件款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某科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