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霞,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依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8月认识,200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2005年9月被告外出打工,打工初期与原告保持正常联系,2006年初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已面临很大的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蒋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蒋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认识,200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2005年9月被告外出打工,打工初期与原告保持正常联系,2006年初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2005年8月至今婚生子蒋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三花石乡X村委会证明、律师调查XXX、XXX、XXX笔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从2006年初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李某与蒋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蒋某由李某抚养,蒋某自201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蒋某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两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仁明
代理审判员赵^f
人民陪审员陈正兴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