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尹XX,男,住株洲县X镇。
原审原告朱某,女,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张XX,男,住址不详。
委托代理人蒋XX,女,住长沙市X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参与开庭,签收法律文书,提出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尹XX、朱某与原审被告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审被告张XX出国未回,其委托代理人蒋XX住院,无法按期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唐玉华
审判员唐晋晖
审判员刘晋强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尹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