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炎陵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1954年12月26日,汉族,炎陵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炎陵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炎陵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炎陵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30元,由原告炎陵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护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