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横山县X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如下:拆除被执行人刘×在横山县X村八里塔耕地上非法修的建筑物。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4月1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纪××以与刘×合伙为由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因此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纪××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纪××的执行异议。后于2011年6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在横山县X村八里塔耕地上非法修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9日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侯斌
二0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