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任××(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任××偿还申请人刘××人民币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1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横山县X乡财政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在横山县X乡财政所的工资予以扣留。201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1)横法执字第x-1的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任××在横山县X乡财政所的工资收入8100元进行提取,并已兑现给申请人。本案下余x元案款及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费735元未兑现,待被执行人工资扣足后可另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工资款扣足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华
审判员周子斌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