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通讯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牟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于2004年8月19日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彩礼款3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童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