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
被执行人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董××(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董××偿还申请人陈××人民币本金x元;2、由被执行人董××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0元。申请执行人陈××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0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决定对其拘留15日。之后,由于被执行人董××主动交付5000元案款并自愿偿还下余案款,2010年12月27日我院作出决定提前解除了对其的拘留。本案执行期间,申请人陈××共计收到被执行人董××案款x元,下余x元案款未兑现。2011年6月10日,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于2011年8月17日前再付给申请人陈××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5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