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区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区X路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CBD商务内环路X号中油新澳大厦19-X层。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X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汇区石油公司)、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公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汇区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国锐,上诉人中石油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赵虎,被上诉人漯河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改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退还上诉人漯河市X区石油有限公司,532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