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室。
被告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XX应归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3,700元,此款由被告戴XX自2010年6月起每月20日前各支付人民币1,000元,直至付清时为止。若被告戴XX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述任何一期欠款,则原告周XX有权就被告戴XX剩余欠款总额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被告戴XX负担,该款由被告戴XX于2010年6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周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5月21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