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邓某,女,汉放,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死亡为由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黄志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