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鲤鱼塘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诉称:2011年9月14日,被告驾驶小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在陈塘村X路段相撞,造成了原告受伤,之后到鲤鱼塘镇中心医院治疗,现已治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某、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罗某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事故发生双方都应承担责任,我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被告罗某驾驶小车与原告曹某驾驶的湘x摩托车在鲤鱼塘陈塘村X路段相撞,造成了原告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受往医院住某2天,用医疗费556.98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自愿补偿原告曹某1000元,此款,限被告在2011年10月21日前付清,否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原告曹某住某期间的医疗费、误某、医药费等自行承担;
三、其它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