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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倪某分期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x。

上诉人付某与被上诉人倪某因分期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某撤回上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付某负担,其余6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票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陈朝晖

审判员韩新军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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