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小名文娃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初,被告人袁某甲既未办理木材采伐手续,又未征得林权人的同意,擅自在柞水县X村民骆祥德、王某夫妇位于该组沙沟骆家屋场对面的柴山上,砍伐栎类青钢树14株。经现场尺检,被伐林木蓄积为7.6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王某、袁某乙的证言,林木蓄积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袁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郑霞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