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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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