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尚某,又名尚X,男,19XX年生。
王某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欠砖款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