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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尚某,又名尚X,男,19XX年生。

王某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欠砖款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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