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罗某甲,男。
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XX年生。
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其租赁费及损失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合计x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罗某甲、罗某乙给付苏某x元,其余500元诉讼费苏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