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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水县交通局、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水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蔡某

张某诉白水县交通局、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张某遂提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小娟

审判员孙志刚

审判员雷化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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