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水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蔡某
张某诉白水县交通局、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张某遂提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小娟
审判员孙志刚
审判员雷化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