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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何XX。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苏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XX因犯敲诈、伤害罪在洋县看守所羁押,本案现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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