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何XX。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苏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XX因犯敲诈、伤害罪在洋县看守所羁押,本案现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