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律师。
被告田××。
原告王某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3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王某×。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好吃懒做,不料理家务,经常有长时间外出不归的情况,2010年10月份,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份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王某×,2010年10月份被告田××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田××应当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告田××离家出走,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根据实际情况,其子女均以随原告王某生活为宜,鉴于长子王某×已经成年,可不考虑由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田××离婚;
二、原告王某自行抚养婚生次子王某×(X年X月X日出生)。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