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XX。
被执行人周XX。
被执行人钟XX。
被执行人饶XX。
本院2011年1月17日受理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X、周XX、钟XX、饶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陕西省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