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依据(2001)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秦某与刘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刘XX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商定除刘XX已支付3000元外,再一次性由刘XX支付秦某赔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0元,同某,由秦某出具书面意见,对刘XX及其子刘成林的错误行为予以谅解。现上述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1)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