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县××局。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张××、郭××。
被执行人夏××。
申请执行人××县××局以被执行人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于2009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422.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行政行为的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县××局作出的(××)罚字[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