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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申请执行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兴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XXXX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兴平市X组,现住西安XXX路X号。身份证号(略)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兴平市X组人,住本村XX号。身份证号(略)XXXX。

XXX申请执行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879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申请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将案件款6879元缴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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