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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申请执行丁某、苏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金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丁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苏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固原市X区X街X号。

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金某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某额范围内赔偿x元。被执行人丁某、苏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金某x.69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x.69元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丁某、苏某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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