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炎陵县。
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炎陵县。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尹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张XX与被执行人尹XX(2008)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没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8)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张XX如发现被执行人尹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