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雷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141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同意将自己名下的北京现代陕x号小轿车抵申请执行人借款,该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张勇锋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