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张某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