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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张某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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