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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4日,一匿名群众向上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举报:被告人钟某私藏枪支。当日,治安大队在明亮镇X区依法对被告人钟某守护鱼塘住的小房进行搜查,从小房里搜出一支砂枪和一支气枪。钟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事实供认不讳。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砂枪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该支气枪以压缩气体产生能量发射弹丸,两支枪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材料,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所持枪支没有造成后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庭上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决前羁押一个月十日,折抵刑期二个月二十日,即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贞臣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韦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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