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
张某刘某、刘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26日,张某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张某,原审期间,我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谋欺诈的事实,且向法院证明了主合同并未成立,定金合同自然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官与被申请人私下长时间交流后,不顾事实作出判决,损害了我的合法利益。故我申请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被申请人刘某、刘某、某某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诉辩意见,并就其主张某别提交了证据材料。原审法院根据依法能够确认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张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某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明
审判员赵晖
代理审判员陈家忠
二○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