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骆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政府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10年8月28日下午,被告骆某与妻子张桂玲携带孩子骆某到徐某的住所地,向原告徐某索要骆某2010年8月11日被原告农用车挂伤后的医疗、护某、交通等费用,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徐某跌倒于公路外坎下。经柞水县医院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胸腹部软组织损伤。先后在柞水县马家台卫生院、柞水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207.7元。现起诉要求被告骆某赔偿医疗费、误某、护某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x.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骆某向原告徐某赔偿医疗费、误某、护某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1900元整。(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案件诉讼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胜志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