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颜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颜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11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颜某甲、颜某乙,从原告牛某的水果摊旁经过时,撞翻了原告的苹果箱。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致原告牛某受伤。经柞水县红岩寺中心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头部软组织裂伤,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随即租车去商洛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眼脸挫裂伤,2、双眼挫伤、3、头皮血肿,4、多处软组织损伤。建议门诊治疗、留院观察。原告牛某先后在红岩寺中心卫生院花去医疗费90元,商洛市中心医院花去医疗费2474.20元,交通费504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留院观察伙食补助费、停业损失、货物损失等共计7681.2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颜某甲、颜某乙共同赔偿原告牛某医疗费等损失2500元整(当庭已付清)。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胜志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