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某,女,汉族。
被告方XX,男,汉族。
原告权某诉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矛盾较多,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系男到女家,双方感情较好。2011年6月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感情出现隔阂,2011年11月15日原告权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表示目前自己没有退路,愿改正自身不足,好好挣钱养家,与原告一起搞好家庭生活。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它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现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尤其是被告认真改正自身缺点,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做为原告应切实体谅被告,其一味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权某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文让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辉